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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2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静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020-1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笪士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垫付诉讼费118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518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分文未履行。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在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0000元,并在诉讼过程中已保全,本院依法可予以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娟梅审判员  陈立华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