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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5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嘉翊与何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173号原告高嘉翊。委托代理人高维保、高长江,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委托代理人李占保,天津市蓟县穿芳裕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嘉翊与被告何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嘉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无反诉,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嘉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嘉翊负担。审判员  冯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