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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唐明栋与山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栋,山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548号原告唐明栋。被告山川。原告唐明栋与被告山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明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明栋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言明1个月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但借款至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未予归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被告山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3年6月5日前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返还借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答辩权利,有关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明栋借款50,000元;如被告山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山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金彪代理审判员  严久利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