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王学杰与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杰,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学杰,男,汉族,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滑州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韩旭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学杰因与被上诉人滑县新鑫田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田园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学杰,被上诉人新鑫田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受新鑫田园公司委托,河南金利得有限公司在滑县新区管委会公开拍卖滑县新区约2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王学杰交纳100000元保证金作为竞买人拍得位于滑县新区城关镇、小铺乡的第1标段15年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面积约254.10亩。竞拍当日,王学杰与河南金利得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中约定承包费为每年每亩700市斤小麦,每年合计175980市斤小麦,15年共计2639700市斤小麦,拍卖成交后三日内付清第一年的价款,竞买保证金自行转为定金冲抵价款,买受人须在缴清交款后当日与委托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交付日期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原告王学杰与新鑫田园公司末签订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新鑫田园公司将土地实际交付王学杰,因承包土地所在的前进舫村村民阻挠,经新鑫田园公司调解,王学杰于2009年10月份开始对承包土地管理耕种,并将其中少部分土地转包他人耕种。2010年11月23日,滑县人民政府与河南永达食业集团签订投资合同,河南永达食业集团在滑县新区投资建设永达畜禽产业化项目,2010年11月30日,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河南永达食业集团就投资项目签订补充合同,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向河南永达食业集团出让工业用地760.875亩、商住用地400亩。因王学杰承包的土地在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出让给河南永达食业集团投资建设的土地之中,新鑫田园公司于2011年5月21日向王学杰下达书面通知,通知王学杰其承包的土地已被征用,在接到通知之后不得再种植任何作物,王学杰接到通知时小麦还没成熟,在小麦成熟收割之后,被告新鑫田园公司将承包土地予以收回。另查明:王学杰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交纳的竞买保证金100000元冲抵承包费后,未再向被告新鑫田园公司交纳过承包费。2011年7月26日,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向王学杰送达律师函,通知王学杰在接到律师函后五日内交纳拖欠的土地承包费共计128504.80元,王学杰接到律师函后也未交纳承包费。2011年8月24日,新鑫田园公司向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呈请,给予王学杰一定的补助,并让其缓交耕种期间的承包费。2011年9月13日,王学杰收到被告新鑫田园公司补助的赔青款50000元。2011年10月12日,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王学杰承包土地所在的滑县新区前遂舫村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又查明:王学杰诉请要求新鑫田园公司赔偿损失92000元,其主张的是白接到停止耕种通知至今两年的损失,230亩土地每年每亩按200元计算。新鑫田园公司在庭审后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原告王学杰的反诉。原审法院认为:王学杰与新鑫田园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新鑫田园公司按照王学杰中标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土地实际交付于王学杰管理耕种,故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已于2011年5月21日新鑫田园公司通知王学杰土地被征用不得再种植作物并实际将承包土地予以收回而终止,且承包土地位于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出让给河南永达食业集团投资建设的土地之中,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土地所在的滑县新区前舫村也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故王学杰现诉请要求新鑫田园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土地交由其耕种、并赔偿其自合同终止后两年的损失92000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新鑫田园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将另行制作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学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学杰不服上诉称,原审没有审查双方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效。2011年5月21日被上诉人通知我时我已经种植了玉米花生,被上诉人不让管理,我的农作物都荒了,仅给我50000元,并承诺说如果企业不用地还让我耕种,现在也没有企业进驻,被上诉人又把地承包给了其他人,原审开庭后我才得知青苗款给了前油坊大队,没有给我。要求:支持一审诉请。被上诉人新鑫田园公司以要求维持原判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是新鑫田园公司按照王学杰中标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土地实际交付于王学杰管理耕种,故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由于案涉土地位于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出让给河南永达食业集团投资建设的土地之中,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土地所在的滑县新区前舫村也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故双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故王学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予支持。因双方的承包关系终止,王学杰要求新鑫田园公司赔偿终止合同后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学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上诉人王学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张国伟审判员 杨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