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磊与倪海荣、孟玲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倪海荣,孟玲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711号原告:张磊,男。被告:倪海荣。被告:孟玲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倪海荣、孟玲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 判 长 司绍芳审 判 员 张世俊人民陪审员 沈成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