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一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一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54-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一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桥西。法定代表人方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联盟四组。法定代表人王宝全,执行董事。宝鸡市一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7320.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宝鸡市一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25524.09元,违约金99575.29元,诉讼费4525.50元,合计529624.88元,用陕C905**克莱斯勒小汽车折抵280000.00元,下欠249624.88元于2013年12月底前付清,车、款同时交付。二、执行费7969.00元由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