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与张孟军、宁波阿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委托代理人:冯剑锋。被告:张孟军。被告:宁波阿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诉被告张孟军、宁波阿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唐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