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海商初字第1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宁波恒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泽源天宇(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泽源天宇(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商初字第1195-2号原告:宁波恒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君。委托代理人:黄建洲。委托代理人:冯锐。被告:泽源天宇(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喜。原告宁波恒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泽源天宇(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3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恒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以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恒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恒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恒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际峰代理审判员 柯织虹人民陪审员 徐菊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成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