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汤雷江与李慧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雷江,李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汤雷江,男,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慧荣,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城西花园小区********室。申请执行人汤雷江与被执行人李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81200元,执行费1118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汤雷江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慧荣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鹏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新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