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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保字第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申请执行许斌、周亚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许斌,周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保字第16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被执行人许斌,男。被执行人周亚军,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南民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亚军在银行的存款8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查封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亚军在银行的存款8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英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