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阴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杨英权与王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权,王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阴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杨英权,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华阴市罗敷镇台头村村民。被告王攀,男,现年28岁,汉族,潼关县高桥乡公庄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权与被告王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金平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英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英权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