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文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6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11月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酒后驾驶赣G×××××号轻型自卸货车从本县南田镇驶往百丈漈镇,途径十黄线南田镇新岳村地段时,发生车辆碰撞路边电线杆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村民报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叶某身上有酒气,遂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ml。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叶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温州市东海司法鉴定所温东司鉴所(2013)毒检字第1444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07)瓯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书、瑞安市公安局瑞公决字(2010)第28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有交通肇事罪及无证驾驶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叶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方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