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变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变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47号罪犯张变兰,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2日作出(1998)渭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变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01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刑��执行至2022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2005年4月20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8年5月27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9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2011年5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9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变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系年犯。本院认为,罪犯张变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变兰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爻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