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唐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飞龙。委托代理人:周明辉。被告:唐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建侠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