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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洁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召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洁,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810号原告高洁,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北京天下游计算机技术培训中心实际经营业主。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召村。法定代表人王德亮,村主任。原告高洁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南召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闻海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南召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洁诉称:被告于2008年至2010年初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手机等通讯器材,货款总计为40280元。期间已付给原告2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028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2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东南召村委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高洁系北京天下游计算机技术培训中心实际经营业主。2008年至2010年初,东南召村委会从高洁经营的北京天下游计算机技术培训中心购买多部手机及部分其他通讯器材,共计合款40280元。期间,东南召村委会给付高洁价款2万元,尚欠20280元。后东南召村委会给高洁出具欠手机款清单一份。经高洁多次索要,东南召村委会未再给付所欠价款20280元。2013年10月,高洁诉至本院,要求东南召村委会给付欠款20280元。上述事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东南召村委会出具的欠手机款清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诉讼请求进行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案中,东南召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依法缺席判决。东南召村委会从高洁处购买手机等通讯器材后,理应及时支付价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高洁持欠款清单要求东南召村委会给付欠款202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召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洁欠款二万零二百八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四元,由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召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