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黎伊云与何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伊云,何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黎伊云,女,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何培生,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原告黎伊云与被告何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小间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成为朋友。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催收借款时,被告多次出具欠条承诺还款,但最终均未履行承诺。2013年2月5日,被告再次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定于农历8月15日前还清。后被告只于8月份归还了5000元,尚欠25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在答辩时承认尚欠借款25000元未归还,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培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5000元予原告黎伊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