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喜玲与被告李万存、李红科、王东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玲,李万存,李红科,王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189号原告王喜玲,女,生于1970年3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被告李万存,男,生于1950年9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红科,男,约36岁,汉族,公务员,系宝鸡市戒毒所干部。被告王东生,身份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玲与被告李万存、李红科、王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玲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何 波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