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定行非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永定分局申请执行湖南电力公司张家界电业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电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定行非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覃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电业局,住所地张家界市南庄坪。负责人胡向阳。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湖南省电力公司张家界电业局非法用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以省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已同意为该宗土地补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以省级职能部门同意补办建设用地手续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欧汉平审判员  孙志鹏审判员  陈建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