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巨库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巨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闽龙钢材市场E区31-33号。机构代码证:66450497-3。法定代表人于群策,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区历下区济王公路164号。机构代码证:26441431-1。法定代表人李德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巨库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