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时某某诉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王某,刘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时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利民,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祚军,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王某诉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的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的受理费10970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公庭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翠玲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