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商初字第0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周浩浩、李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浩浩,李铁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铜商初字第0844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滨,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浩浩,男,199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铁,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浩浩、李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