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苏洪辉与告肖玉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洪辉,肖玉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苏洪辉,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县花荄镇。被告:肖玉旺,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洪辉诉被告肖玉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洪辉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洪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洪辉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