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魏英池诉被告王晓斌、张贤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英池,王晓斌,张贤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魏英池,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王晓斌,男,约45岁。被告张贤桃,女,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英池诉被告王晓斌、张贤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英池于2013年11月22日以已与两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英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英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英池负担。审判员 周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