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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魏英池诉被告王晓斌、张贤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英池,王晓斌,张贤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魏英池,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王晓斌,男,约45岁。被告张贤桃,女,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英池诉被告王晓斌、张贤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英池于2013年11月22日以已与两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英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英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英池负担。审判员  周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