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周海萍与倪锦松、董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萍,倪锦松,董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8号原告:周海萍。被告:倪锦松。被告:董彩祥。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兰江。原告周海萍诉被告倪锦松、董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海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周海萍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