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华东特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华东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晓东。被执行人华东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特字第00002号,于2013年7月9日本院作出的,以(2013)丽松执民字第5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华东特钢有限公司坐落松阳县叶村乡江南工业区松青路4、××号房产(所有证号:松房权证西屏字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9月6日、9月27日二次对华东特钢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在淘宝网依法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第三次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华东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松阳县叶村乡江南工业区松青路4、××号房产(所有证号:松房权证西屏字第××号)及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进出厂房门路依旧出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德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