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1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杨×与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1807号原告杨×,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娄×,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原告杨×与被告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被告于2012年出轨,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1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现已经超过6个月期限,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娄×辩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产生矛盾,自2012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02756号民事判决书,以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后至今,双方继续维持分居状态,没有任何沟通与交流。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如判决离婚,共同财产中的家具、电器部分不需要法院处理,双方自行解决。无共同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共同债权债务、共同住房。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西民初字第02756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上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继续维持分居状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与被告娄×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记员 苏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