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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11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法定代表人韩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芙蓉,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眉岩,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定超,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刘正华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