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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李丰丰与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丰,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664号原告李丰丰。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丰与被告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丰丰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