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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庆伟与张志国、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伟,张志国,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教育局,利辛县中心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665号原告:张庆伟,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现暂住利辛县。被告:张志国,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志华,经理。被告:利辛县教育局,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玉实,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中心学校,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纪亚林,校长。委托代理人:汝子平,该校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伟与被告张志国、界首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教育局、利辛县孙庙乡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张庆伟承担。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