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余某甲,女,汉族。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5年11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1986年10月20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感情尚可。被告自2010年开始跟别人学佛,对家庭事务不管不问,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余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余某甲于1985年11月10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10月20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已成年。被告自2013年年初离开原告住处,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双方自2010年被告学佛后产生矛盾。被告自2013年农历2月2日离家,原告分别于农历2月28日、3月8日与被告电话联系上两次,但被告坚持不回家,并且不告诉原告其住处。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分别对原、被告之子李某乙、被告余某甲之弟余某乙进行了调查。李某乙陈述,其母亲自2013年农历2月9日离家后再未回来,其不清楚余某甲现在什么地方,也没有她的联系方式,今年6月份,其通过余某甲学佛的师傅联系到了余某甲,余某甲说等挣到钱后再回家,其不希望原、被告离婚。余某乙陈述,其不清楚余某甲的现在什么地方,也没有她的联系方式,今年的7月25日,其曾与家人一起到垦利县找过余某甲,但没有找到。本院认为,被告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近28年的时间,应当认定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被告于2013年年初离家而失去联系,但据此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李某甲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洪伟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胡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