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潘红祥、向书纯与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祥,向书纯,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618号申请执行人潘红祥。申请执行人向书纯。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杨玉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4058、041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潘红祥,向书纯与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省交通厅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存有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98643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