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宜章深宜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宜章县人民政府、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及刘华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深宜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宜章县人民政府,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宜行初字第33号原告宜章深宜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法定代表人欧阳珍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余建光,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堂,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宜章深宜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球,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杨春生,宜章县政府办干部。被告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旭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勇军,男,汉族,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奋飞,女,汉族,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刘华,女,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址宜章县玉溪镇。委托代理人李严芳,男,汉族,住址宜章县玉溪镇,系第三人丈夫。委托代理人谷二久,男,汉族,宜章县退休教师。原告宜章深宜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被告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刘华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2013年11月22日,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章深宜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被告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刘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原告宜章深宜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人民陪审员 黄振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毅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