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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岭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岭,李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秦岭。被执行人李丹凤。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丹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丹凤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房地产、汽车、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