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海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余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北路(孤山)。组织机构代码69840580-X法定代表人冯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本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海清,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汉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1508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88.96元(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3、负担诉讼费178元、执行费128元;合计17074.96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货款9000元(当场支付);(2)申请执行人放弃余额及逾期加倍迟延履行的利息。双方已按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汉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2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