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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军礼与张小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礼,张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礼,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小庵村。被执行人张小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蹯溪镇小庵村。本院在执行张军礼与张小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37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之义务,张小林自觉搬离其家中所办磨坊,若逾期未搬离,则停止经营磨坊。2013年10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履行当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37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