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特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徐某要求宣告胡梅香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宁民特字第44号申请人徐某,男,200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监护人徐景香,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徐某要求宣告胡梅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胡梅香与申请人之父徐运发同居生活,2003年9月6日,生育申请人徐某。2003年10月,被申请人胡梅香与申请人之父徐运发因感情不和出走下落不明。2006年3月9日。被申请人之父在深圳被杀害,申请人徐某祖父徐景香多次寻找被申请人胡梅香,没有任何音信。申请人跟随其祖父徐景香生活。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胡梅香为死亡人。经查,被申请人胡梅香,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新宁县高桥镇,系申请人徐某的母亲。2003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2006年3月9日,申请人之父徐运发在深圳市被杀害,申请人徐某祖父徐景香多次寻找被申请人胡梅香,没有任何音信。留下申请人徐某跟随其祖父徐景香生活,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胡梅香为死亡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2年11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胡梅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梅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梅香外出长期未归,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寻找,在公告期满后仍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应宣告胡梅香为死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梅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蒋廉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