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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马云山与绍兴市南洋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山,绍兴市南洋空调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879号原告马云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华琴、郭奇斌。被告绍兴市南洋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民。原告马云山为与被告绍兴市南洋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工商档案记载,被告已于2000年11月8日被注销,亦即原告诉称的“绍兴市南洋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已不存在,故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云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