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9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红,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09-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女,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王晓红与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分两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晓红17万元,该款项支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王晓红不再追究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其他任何责任,如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不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则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长民二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董广荣代理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