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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兵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