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兵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