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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47号原告:陈某,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