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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滕州市南方茂华装饰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城市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南方茂华装饰有限公司,滕州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391号原告滕州市南方茂华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党同皓。被告滕州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玉法,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宽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洪平,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南方茂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城市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南方茂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0元减半收取10155元,由原告滕州市南方茂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道玉审判员  孙茂林审判员  柴同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