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顶贯天逸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顶贯天逸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常德顶贯天逸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波。被执行人张德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德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德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盛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