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0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贾计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贾计万;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0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饮鹿池桥东五环金洲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永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锦龙,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远成,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计万,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法定代表人阎冬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法定代表人李志雄,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军,男,1969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俊岗,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通达物流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6月,创世通达物流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2月29日16时15分,在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十八区8号楼下,贾计万驾驶晋×**号牌的解放牌大型汽车和晋×**号牌的挂车与司机李怀乾驾驶的京×**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京×**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怀乾为无责任,贾计万负事故全部责任。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瑾汽运公司)系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创世通达物流公司要求贾计万等支付车辆修理费42992元、车辆施救运费2000元、塔吊修理费16400元、塔吊吊装费15000元、塔吊装卸费2400元、塔吊运费12500元、塔吊公估费1320元、停运损失137800元。贾计万未提出答辩。旭瑾汽运公司未提出答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晋中分公司)辩称:对责任认定书、我公司定损的车辆车损无异议。施救费2000元真实性无异议,但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关于塔吊,货损最好由所有权人或者债权转让人主张,创世通达物流公司不是货主,其应提供债权转让证明或单位证明。塔吊修理费发票名称是旭瑾汽运公司,如果支出了也是旭瑾汽运公司支出,与创世通达物流公司无关。塔吊吊装费、装卸费、运费都是间接损失,不是保险范围,且这些票据名称也是旭瑾汽运公司,与创世通达物流公司无关联性。对于公估费用,不存在公估,且付款名称是保险公司,附注上写的是旭瑾汽运公司,该附注不知是何意思,但是也与创世通达物流公司无关。对于停运损失,也不属于保险范围;其合同和主张的损失是否合适,应根据其税收税票核定,不能仅凭合同和证明确定,其证据不足。对于公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应有残值,创世通达物流公司未扣除残值。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贾计万驾驶晋晋×**货车及晋晋×**挂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十八区8号楼下时,与创世通达物流公司司机李怀乾驾驶的京京×**货车及京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车载物(塔吊平衡臂)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贾计万负全部责任,李怀乾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创世通达物流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42992元、车辆施救运费2000元、塔吊修理费16400元、塔吊吊装费15000元、塔吊装卸费2400元、塔吊运费12500元、塔吊公估费1320元。另查,事故发生时,贾计万所驾车辆在人财保晋中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原审法院认为:贾计万与创世通达物流公司司机李怀乾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创世通达物流公司财产受损。经认定贾计万负全部责任。创世通达物流公司主张旭瑾汽运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贾计万所驾车辆在人财保晋中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人财保晋中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创世通达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贾计万承担。创世通达物流公司主张的车辆修理费、车辆施救运费、塔吊修理费、塔吊吊装费、塔吊装卸费、塔吊运费、塔吊公估费,有据佐证,法院予以支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停运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贾计万、旭瑾汽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月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四千元。二、贾计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三万八千九百九十二元。三、贾计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施救运费二千元。四、贾计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塔吊修理费一万六千四百元。五、贾计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塔吊吊装费一万五千元。六、贾计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塔吊装卸费二千四百元。七、贾计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塔吊运费一万二千五百元。八、贾计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塔吊公估费一千三百二十元。九、驳回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创世通达物流公司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称:第一、原判认定的由贾计万个人赔偿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贾计万、旭瑾汽运公司连带赔偿,第二、要求由贾计万、旭瑾汽运公司、人财保晋中分公司连带赔偿其2012年2月29日至2012年6月13日的停运损失137800元。人财保晋中分公司同意原判,贾计万、旭瑾汽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贾计万驾驶的晋×晋×**车及晋×晋×**车的所有权人和交强险投保人均为旭瑾汽运公司。原审审理过程中,创世通达物流公司提交了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车辆运营收入及运营损失证明,并据此主张2012年2月29日至2012年6月13日的停运损失。原审法院曾对创世通达物流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因创世通达物流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不足未作出鉴定结论。二审审理过程中创世通达物流公司仍未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另经本院审查,原审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大兴区兴福汽车修理部出具书面证明称,创世通达物流公司将京×京×**车及京×京×**2012年3月1日在该汽车修理部维修,于2012年5月17日修理完毕。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无异。上述事实,有《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报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创世通达物流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应否得到支持。依据查明的事实,贾计万与创世通达物流公司司机李怀乾发生交通事故,贾计万负全部责任;贾计万和旭瑾汽运公司在原审以及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均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贾计万作为涉案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旭瑾汽运公司作为涉案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对创世通达物流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贾计万所驾车辆在人财保晋中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人财保晋中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创世通达物流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判认定由贾计万独自赔偿创世通达物流公司车辆修理费、车辆施救运费、塔吊修理费、塔吊吊装费、塔吊装卸费、塔吊运费、塔吊公估费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更正。关于创世通达物流公司上诉要求贾计万、旭瑾汽运公司、人财保晋中分公司连带赔偿其停运损失的问题,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审审理过程中曾对创世通达物流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进行鉴定,因为鉴定材料不足未作出鉴定结论;鉴于二审审理过程中创世通达物流公司仍未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故本院结合创世通达物流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车辆运营收入以及运营损失证明,参考我国货运行业的一般收入状况、综合考虑涉案车辆的受损情况和修理期限,酌定创世通达物流公司的停运损失为30000元;依据前文所述,由贾计万和旭瑾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由侵权人赔偿。故创世通达物流公司要求人财保晋中分公司连带赔偿其停运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贾计万、旭瑾汽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2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261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三、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2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贾计万、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三万八千九百九十二元。四、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2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贾计万、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施救运费二千元。五、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2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贾计万、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塔吊修理费一万六千四百元。六、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26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贾计万、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塔吊吊装费一万五千元。七、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26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贾计万、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塔吊装卸费二千四百元。八、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261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贾计万、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塔吊运费一万二千五百元。九、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261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贾计万、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塔吊公估费一千三百二十元。十、贾计万、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三万元。十一、驳回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57元,由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贾计万负担27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92元(已交纳),由贾计万、清徐县旭瑾汽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64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越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