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赵玉荣与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荣,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荣。被执行人:于海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荣与被执行人于海龙(2013)永民执字第5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海龙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玉荣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