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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再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卫丽萍与史百胜段亚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卫丽萍,史百胜,段亚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再字第00004号原审原告卫丽萍,女,汉族,大专文化,村民。原审被告史百胜,男,汉族,初中文化,村民。原审被告段亚芹,女,41岁,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及住址同上,系史百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卫丽萍与原审被告史百胜、段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745-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明该裁定所查封的被告史百胜、段亚芹位于韩城市新城区怡心园4号楼1单元7楼东户的房产,此前已于2013年5月7日被本院以(2013)韩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本院认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故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745-1号民事裁定所查封的房产属于重复查封,该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745-1号民事裁定。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马养勤代理审判员  贾靖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吉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