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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德存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67号罪犯刘德存,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2004)安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德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1年4月26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又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4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系残疾犯。本院认为,罪犯刘德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存准予减刑二年又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2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爻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