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初字第10号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良。委托代理人:王潭海。委托代理人:邹华东。被告: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韦红平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