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胡智军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前被羁押4个月25天),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己缴纳)。因本案于2012年3月28日经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2013年6月12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东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承善、人民陪审员蒋娟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国红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陈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已起诉)在湖南省东安县大庙口镇内开设赌场。同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来到该赌场坐庄进行赌博,先后在陈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家里以“台湾三公”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每次赌博最低10余人,多时达30余人,每人每局至少押注100元。最为严重的是,2011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唐某甲家坐庄进行赌博时,参赌人员误以为公安民警前来抓赌被吓得四处躲藏,被告人胡某某趁机将桌面上的赌资收归己有。尔后,参赌人员要求陈某某等人出面处理此事。当晚,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大庙口镇唐某乙家继续赌博时,陈某某、廖某某等人来到现场,提出要被告人胡某某退赔4000元,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某某方的刘某某用卡子刀将胡某某方的赵勇波杀伤,赵勇波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东安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及其被抓获经过材料,东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赌博罪的(2011)东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胡某甲、陈某某、龙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唐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冯某某、唐某戊等人的证言;同案人供述:邓某某、刘某某、廖某某、邓某甲、陈某某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博犯罪行为中又导致了他人被刺身亡的严重后果,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能当庭认罪,对被告人胡某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王承善人民陪审员 蒋娟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国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