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慧与蒋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蒋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高慧,女,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法定代理人陈春梅,女,系原告之母。被告蒋青松,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魏县魏张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慧与被告蒋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慧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慧撤回起诉。审判长 苏和声审判员 吴丽霞审判员 陈凌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付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