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唐欢与长沙市品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欢,长沙市品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唐欢,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品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1119室。法定代表人吴记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欢诉被告长沙市品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欢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品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欢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品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唐欢负担。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谷兰 搜索“”